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一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需要包含特殊主体在内,但未必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一同犯罪问题就包含相同主体的一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一同贪污。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职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一同贪污即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职员与国家员工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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