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肖先生与钟女性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人坐落于丰台区大红门的一处小院被拆迁,安置人口为五人,分别为肖先生夫妇、肖先生的爸爸妈妈及肖先生夫妇的儿子。肖先生夫妇感觉安置房面积太小且户型不好,就不想购买。为此肖先生找到他在北京工作的河南老乡张某,张某正好缺房居住也想买房,双便捷协商由张某借名购得了该房。为预防日后发生争执,肖先生与张某签订《房子出售协议》。约定,安置房的购房合同以肖先生的名义签订,但全部购房款、契税及修理基金等均由张某支付,房子的占有、用、收益、处分权利尽归张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先生出面签订了安置房购房合同,张某依约定付了购房款、契税和修理基金,获得一套安置房。该房出货后一直由张某实质居住。2015年十月份,肖先生获得了该房的房地产证。2016年,钟女性起诉至法院,需要确认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子出售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钟女性的诉讼请求,判决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子出售协议》无效。
律师提醒:
1、拆迁房与普通产品房是不同的,购房时必须要搞了解房子的性质。此类房子的购买对象具备专用性,适用国家保障房有关政策规定,该类房子的可上市买卖有空闲限制。肖先生和张某签订《房子出售协议》的时间,自肖先生获得该房子产权证起尚未满五年,按有关规定该房不能交易。
正由于此,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子出售协议》,属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确觉得无效合同。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在房价猛增的今天,张某可以向肖先生倡导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