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系某工程企业的职员,2021年的一天,因工地需要水平尺,原告杨某乘坐同事侯某驾驶的公司汽车外出购买,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杨某重型颅脑损伤。原告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同事侯某及所在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杨某200万元。本院受理后,根据提供劳务者受害,同意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工程公司根据过错成因赔偿杨某的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实行,全部款项已实行到位。原告杨某第三于2023年2月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侯某、工程公司诉至本院,需要二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民事赔偿权利人除损害填补外不可以因此获利。本案中杨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已经由其所在公司进行补偿,第三需要侵权人赔偿,违反了填平原则。假如支持当事人因受害而获利,不只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更可能形成肯定的道德风险。因此不论从法律成效还是社会成效来剖析,杨某的“双赔”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