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信息技术进步,近年来无人机被广泛用于各大范围,也走进了千家万户。同时,无人机“乱飞”产生的纠纷甚至违法犯罪,也数见不鲜。日前,江西鹰潭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块无人机飞行致伤案件进行了审理。
某农业公司请张某操作植保无人机在田间施肥作业,因作业需要将无人机飞行至马路另一侧,但马路两侧树木特别高且茂密,为图便捷,张某遂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低空飞行,致使与过往的刘某相遇,刘某开车躲闪不及,连人带车侧翻倒地,本次事故导致刘某左下肢毁损截肢。事故发生后,某农业公司与刘某、张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建议,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张某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时应当预见无人机低空飞行可能碰撞过往的汽车、行人,但其轻信自己可以防止,致使刘某为躲避无人机而摔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农业公司在选任方面存在肯定的过错,故某农业公司负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过错责任,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过错责任。
无人机的出现,在不少范围为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无人机的不规范用,也存在肯定的安全隐患。广大“飞手”在享受无人机带来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根据飞行操作步骤推行,谨小慎微,务必过于自信,导致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家庭导致非必须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