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一工伤认定一一劳动能力鉴别(受伤后3个月,特殊状况除外,病情稳定后,人社局指定的地方做鉴别一一块诉
2、证据
工作服,工作证,薪资单、证人证言,工作过程中签订的一些单据等
3、案例推荐
案例:
王某到岳麓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医院病房项目建筑工地做建筑小工,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天,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肩关节脱位合并肱骨大结节骨折内固定术。王某期望可以获得应有些赔偿,但没任何证据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寻求律师代为维权,在王某的信赖下,委托律师全权处置。出院后,在律师的指导下,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岳麓区区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抗辩说王某从事的工作及受伤时间、地址系分包给长沙某装饰企业的该项目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其不应是王某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于是,王某重新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该局告知:长沙某装饰公司声称其虽与岳麓区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但并非实质施工人,未与简某打造劳动关系,不应是王某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无奈,王某向长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致残,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状况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代理建议:
本案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是,岳麓区某建筑公司和长沙某装饰公司哪个是王某的用工单位?王某与哪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将长沙某装饰公司作为被告、将岳麓区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通过诉讼程序来查明王某的用工主体及工伤赔偿主体。
判决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长沙某装饰公司与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经法院庭后调解,长沙某装饰公司与王某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并准时支付了赔偿款项10余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到公司或单位工作,应当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需要弄了解自己为哪个工作?哪个给自己发薪资?自己服从哪个的管理?妥善保管工作牌、工作服、薪资单、保险单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不然,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工伤赔偿时却由于用工主体没办法确定致使不可以尽快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