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按索赔需要不同分为哪几类?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是多长时间?工程建设索赔一般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不是我们的过错,而是应由他们承担责任的状况导致的实质损失,向他们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需要。下面记者带你知道建筑工程索赔的有关常识。
建筑工程按索赔需要不同分为哪几类?
按索赔需要分类
工期索赔即需要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成本索赔即需要发包人补偿成本损失,调整理同价格。
按索赔所依据的原因分类
合同内索赔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需要。这是最容易见到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越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需要依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道义索赔指因为承包人失误(如价格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导致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按索赔的处置方法分类
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置是在合同推行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职员处置,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常常使用的索赔处置和解决方案。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出货前或出货后进行最后谈判,以一揽子策略解决索赔问题。
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业主)是什么原因或其他缘由导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成本或导致了损失,承包人需要发包人补偿成本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是什么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按期限内不可以使索赔权的,视为舍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规范。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是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文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约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公告";《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约》66.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导致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公告,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公告,均可视为受害方舍弃索赔的倡导";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撰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约)53.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公告工程师"353.4条同时规定:"假如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建筑工程索赔的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除去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外,还需要遵守约定的索赔程序。以承包商的索赔为例:
第一,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公告。
第二,发出索赔意向公告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三步,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回话,或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回话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需要,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同。
第四步,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后索赔报告。
第五步,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觉得适当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后的处置建议,然后报送业主并相应公告承包人。
第六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置证明。
最后一步是:承包人是不是同意最后的索赔决定。
当然,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我们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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