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职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出货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与行政机关名字,并由执法职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职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