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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行政强制手段查封、扣押的规定

www.huitongfa.com 2025-01-20 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推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能推行。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不能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不能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能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推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出货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原因、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合、设施或者财物的名字、数目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字、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能超越30日;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含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期间。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成本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能用或者损毁;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能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成本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手段后,应当准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对违法事实了解,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准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置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手段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Tags: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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