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需要他们全责吗
代位追偿不是需要需要他们全责,代位追偿是保险法中的一项要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准时获得赔偿,并预防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利益。
1.在交通事故等保险事故中,只须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且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即可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追偿的适用并不以他们全责为唯一条件,只须符合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保险公司均可进行代位追偿。
2、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这需要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缘由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假如保险事故发生缘由是除外责任,那样保险人就不负有赔偿责任,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的问题。
3.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首要条件条件,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仍具备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权。
一旦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则将该部分损害赔偿权出售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金额怎么样确定
代位求偿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基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即预防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同时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1.当保险金额低于第三者导致的实质损失时,保险人仅能在此保险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2.依据国内《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假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找法网提醒你,这进一步体现了代位求偿权在平衡保险人与第三者、被保险人之间利益方面有哪些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