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设施而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 偷窃信用卡并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偷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