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都要历程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察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
1.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与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察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案机关的立案。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同意,制作笔录及《同意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察,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是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公告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依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觉得不立案理由不可以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需要立案的公告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若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公告书。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所有些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手段;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越12小时,不能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根据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能超越2个月;
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是什么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根据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状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察批捕决定。
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状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无需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4.逮捕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需要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需要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期限与案件的侦查期限密切有关,一般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即法院判决之日,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或释放。需要说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手段,不具备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手段。
5.审判起诉根据规定,检察院觉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察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低于1个月。根据上述刑事办案程序的期限计算,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大致为:拘留+侦查期限+审察起诉期限+一审审限+二审审限=5个月零10天—14.5个月零7天。这个期限还不包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在等待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时间,是一个十分漫长的时间,各位当事人的亲属不要惊慌失措,了解的了解案件所处阶段,很好过最好的保释期限,给辩护律师以充分的工作时间和空间,尽量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利,尽量的减少刑罚。要耐技巧配合律师的工作,相信专业刑事律师,最后你的亲人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