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据法定原则与办法,决定应当实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实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最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可以超越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实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实行完毕后,管制仍须实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实行,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实行,类型不一样的,分别实行。
判决宣告将来,刑罚实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实行的刑罚。已经实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将来,刑罚实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实行的刑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