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出货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问题,认识不同。最高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22次法官会议讨论觉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出货工作成就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水平检验标准准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假如发包人不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水平合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出货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出货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具备肯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量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与对于有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愈加科学、合理、方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状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备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水平的首要条件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可以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国内建筑市场的实质,可以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成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假如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没有紧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状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适合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