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公布并1日起实行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少条约中都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么一个法律定义,而在道交法近三年后才颁布的由国务院18月日颁布1日推行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却又新提出了一个“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从法阶位来看,三者险是在道交法中提出的,而交强险是在交强险条例中提出的,不言而喻,前者法律效力应大于后者。
内涵大致相同的一个险种,而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层面上却提出了两个不同名的险种。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说其依据道交法、保险法拟定本条例,而纵观道交法全法并没交强险这么一个法律定义,只有三者险的定义,而30日国务院公布的自1日实行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中规定、规定等条约中也明确只有三者险定义并没交强险定义,这至少说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严谨性有一些问题。
交强险颁布后,保监会提出了机动车辆除需要参加交强险外,还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明确表述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这也就是说在国内再也没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定义在国内已经成了历史。
然而游离在国内对上述几种险种的法律定义的表述还是存在于道交法与其推行条例和交强险条例之中。这种法律定义的冲突,别说是对普通老百姓,就是对大家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职员,面对一会儿法律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会儿行政法规又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会儿部门规章再提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乱象,确实会使人雾里看花,头都晕了。大家的立法机关应该强调法律定义的表述同一性。目前既然法律定义存在表述不一的问题,总得想点方法吧,修改有关法律好像也应该是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