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照;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法处置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根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有关医疗证明与有关损失清单和成本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与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的交通事故职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