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解某安装其酒店的门头字牌时,因高压电线与屋顶距离过近,被电击受伤,张某本人与解某、出租方安徽某公司、供电公司、线路产权人舒城某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应当怎么样划分呢?
日前,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20日,张某为解某经营的某酒店安装门头过程时,被高压电击伤,经鉴别为十级伤残。
张某觉得,自己是根据解某需要进行安装,解某作为该房子的承租人,对屋顶上方的电线应当知道,却仍让其安装存在过错;安徽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子所有人,在高压电线下建房,并出租给解某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高压线路下存在的房子未采取排除危险手段,负有肯定过错。张某受伤后一直未获得任何赔偿。
2023年6月,张某将解某、安徽某公司、供电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6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供电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线路产权人舒城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安徽某公司辩称,致原告人身损害是高压电,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应当证明其自己无过错且具备合法执业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企业的诉请。被告供电公司则觉得,线路的安全责任应由产权人、用电人承担,原告自己存在重大过错,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解某、舒城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供电公司与舒城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事故点电线杆为合同约定的用电方舒城某公司,但该公司早已停止营业,甚至都没营业场合,处于无人管理经营的状况。某号杆‘T’接处以下高压线路,包含从事故地址安徽某公司房子上空架设的高压线路,由供电公司通过该线路向包含安徽某公司在内的有关用电企业供电,且事故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觉得,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遭到保护。依据原告的作业环境与医院伤情诊断,可以确定原告当天在作业中,未确保安全距离而为屋顶上方的高压电击所伤。依据有关证据,事故线路不可以确定为舒城某公司专用,供用电公司通过此线路运行供电,其负有运行管理责任,其作为供用电企业,对高压线路下存在的建筑房子未有采取相应手段,以排除危险,负有肯定过错,对张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与解某系承揽关系,解某是定作人,张某是承揽人,法律规定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依据解某需要安装,应可以看到上方的电线及判断距离,其作为定作人存在较大的指示过错,对张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其拥有资格和安装技术,对安装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备分辨能力,其在房顶安装门头字牌时,应当能察看到房子上方存在的高压电力线路,但其过于自信或疏于存在的危险,甚至还手举钢管,最后被房顶上方的高压击中受伤,张某本人不当的行为是导致其触电受伤的直接缘由,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
依据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安徽某公司、舒城某公司对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77000余元,鉴于张某本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供电公司、解某的赔偿责任,依据本案的状况,依据《中国民法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5000余元;解某承担其中的30%赔偿责任即赔偿53000余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