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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拘传的规定

www.hpwbxhn.com 2025-08-03 刑事辩护

拘 传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案件状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用戒具,强制到案。

实行拘传的职员不能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十二时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十二时辰,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址进行。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状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手段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手段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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