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没规定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具体期限。
这大致是由于最高法院审核死刑案件涉及全国范围,而国内疆域广大、状况复杂;适用死刑后果紧急,对证据和事实的审察更为慎重。
依据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有如下规定:
1、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高级法院裁定保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3、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死刑复核要全方位复核下列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不是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风险程度;
(四)原判适使用方法律是不是正确,是不是需要判处死刑,是不是需要立即实行;
(五)有没办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不是合法;
(七)应当审察的其他状况。
6、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需要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
7、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正确、量刑适合、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约等存在缺陷,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8、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