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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书大盗”获刑三年八个月!

www.vddcv.com 2025-07-26 刑事辩护

“窃书不可以算偷…窃书!…念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这段源于《孔乙己》中的名场面,每每提起都叫人哑然失笑,而现实日常,确实也存在一种“窃书大盗”,那便是窃取别人脑力劳动成就、侵犯著作权,贩卖各类非法盗版书本。

日前,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侵犯著作权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保持原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可谓“惯偷”,在2010年就因偷窃罪入狱三年多。在2018年,丁某“重操旧业”,只是这次他不再去偷盗实体财物,而是把目光瞄上了无形的“常识财富”——出版书本。于是,丁某化身“窃书大盗”,注册成立了图书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在许昌等地以流动书摊和直营店、代理店的形式销售盗版图书。

截至案发,丁某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出版物3000余册,同时,经河南新闻出版局鉴别,在丁某多地仓库及门店中查获的图书中有12000余册为非法出版物。而丁某觉得自己只不过销售盗版书本,也没去刊印发行别人书本,如何能算侵犯别人著作权呢?

调查审理

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丁某销售侵犯别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是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且涉案图书高达上万册,情节特别紧急,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很多人以为侵犯常识产权只不过普通侵权,却不知还大概触犯刑法。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是不同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要紧标准。保护常识产权就是保护革新,尊重别人智商成就是大家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常识产权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二条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有关问题。“发行”,包含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互联网传播与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别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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