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现行刑法规定,非法筹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筹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筹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诈骗办法进行非法筹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筹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筹资的“四性”特点: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即“通过互联网、媒体、推广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肯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引使用方法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筹资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