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烟草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烟草一百万支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的;
(二)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紧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