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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担保规范刍议

www.sunfk.com 2025-06-17 债权债务

基于交易合同、出租合同、借贷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产生的债权即谓合同债权。此种债权一般表现为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支付特定款项、出货特定财产或推行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海外民商事法律中,拥有可出售性的合同债权均可以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是保障主债权达成的一种有效方法。从市场经济的进步来看,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渐渐进步为一种要紧的买卖对象,而且债权的买卖成为投资流动化所不可以缺少的条件。以债权进行质押,也是将债权用于买卖的一种形式。国内法律既然承认债权可以出售,当然就应当承认债权可以设定质押。[1]在实践中,以债权出售方法进行筹资的方法较为常见,譬如银行保理业务,其实就是银行受让合同债权的行为。但对于债权质押,因为缺少法律规定和实质案例,而多为债权人怠于同意。事实上,在现代商业买卖日益频繁并得以法律程式化的首要条件下,公司企业的应收应对账款、预购赊销的产品几乎无一例外的均以合同债权债务的方法加以体现。为加速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笼周期,公司企业以其享有些合同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向银行筹资或另行进行信用买卖具备积极的现实意义:既能够为自己筹资或其他信用买卖提供担保,满足自己生产资金连续周转的需要;又因为为合同债权引入了质权人,可促进合同债权之债务人准时履行义务,预防呆坏账的发生;非常重要的是为主合同债权的达成提供了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有益于分散和分担主债权风险。

1、合同债权质押的定义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达成,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些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倡导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系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1.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
2.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些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些请求权;其三是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些债权。譬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对C基于出租合同而享有些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达成,即为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些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日常,用合同债权,尤其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备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达成的现实意义。

Tags: 合同法 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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