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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风机(上海)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市分公司

www.yxqpool.com 2025-06-11 公司经营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二中民三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依*安派特风机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良,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中山南路700号。

负责人孙*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上海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依*安派特风机公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依*安公司向人**海分公司投保公司财产,支付保险费人民币42,600元;其中仓储物品一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1年1月16日至2002年l月15日;保险财产地址为希雅路33号D楼三层、五层、六层。保险单规定了人**海分公司除外责任的条约,其中有:整理时发生的短缺与雇员的盗窃,人**海分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又规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公告人**海分公司,并在七天内提供书面报告;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
2001年7月25日,依*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仓库被盗漆包线,价值约人民币7万元,并公告人**海分公司出险。
2002年4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斌、董*良、张*华、周*兵自2001年5月至7月,偷窃依*安公司漆包线,其中从底楼仓库偷窃价值人民币24,281.25元,从五楼仓库偷窃价值人民币54,589.50元,从公司内偷窃价值人民币21,999.60元。当月3日,依*安公司书面公告人**海分公司出险,损失金额为人民币724,465.41元。同年8月,人**海分公司书面公告依*安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公司雇员盗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2002年十月30日,张*华坦白余罪:约2001年5、6月,与董*良、周*兵从依*安公司偷窃铝质风叶约6,000片、漆包线约100公斤。
2002年11月1日,周*兵坦白余罪:约2001年5月,与张*华、董*良从依*安公司偷窃一箱铝质风叶。刘-斌、张*华是依*安企业的职员,董*良过去是依*安企业的职员。刑事判决未确认偷窃犯的主从用途。

Tags: 公司法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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