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6号
上诉人:何*明,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江山村338号。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11290411.
委托代理人:梁*强,**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雄,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143号4座501.身份证号码:440624196512010011.
被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韶,**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明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高明区人民法院明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14日,何*明就自有些粤E.X4981车,向**洋公司投保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全车盗抢险等险种,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何*明向**洋公司出货了保险费,**洋公司向何*明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号码为AGUZA30ZHX04B000282V,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15日至2005年4月15日。该保险单在显著地方以粗体字特别提示被保险人“请你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约,尤其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洋公司同时向何*明提供了《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约》作为附件,该附件内含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2004年5月21日,何*明投保的粤E.X4981车失窃,该车的买车发票、保险证明、行车证等原件随车失窃。何*明报警后准时公告了**洋公司。
200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何*明汽车失窃一事已立案侦查。此后,何*明曾到汽车管理部门尝试获得机动车辆登记的档案资料,2004年5月31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何*明,粤E.X4981汽车档案因失窃而被交警部门封档。
2004年8月18日,何*明按**洋公司需要提交了索赔材料,向**洋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洋公司为什么*明办理了理赔手续,赔案号码为FA00ZHX04001788.在何*明向**洋公司提交的索赔材料中,没粤E.X4981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
2005年3月4日,**洋公司向何*明发出拒赔公告书,认定何*明的索赔需要“依据保险条约全车盗抢险条约第二条第款规定,不属赔偿责任范围”。另查,何*明的文化程度为高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