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程序中总是需要处置涉及婚姻关系的债务问题。在实行案件中,有时法院穷尽财产查找手段也未能发现被实行人名下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此时能否将被实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追加为被实行人,转而实行其财产呢?
网友咨询:
实行过程中能否直接追加被实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被实行人?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以明确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可直接裁定追加被实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实行人;假如经过审察,债务性质很难判断的,则告知申请实行人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性质。法院裁定追加被实行人后,追加的被实行人如不服裁定,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负责实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追加的被实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补充:
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实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一同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