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有看孩子权利的,这个就是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的权利;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紧急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紧急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爸爸或妈妈一方享有些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一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须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假如他们不配合探视,如何解决?
先协商,协商未果,可以法院起诉解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