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生活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规范。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的财产、继承的份额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为促进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素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民法典》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六种遗嘱种类,并分别规定了法定形式要件。有效的遗嘱需要以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为首要条件,但实践中,因为被继承人的年龄、身体情况、文化水平、经济能力、社会关系等状况不尽相同,所立遗嘱形式多样,存在并不完全符合法定遗嘱种类的情形,如配偶一方书写遗嘱,另一方配偶仅签名。如在较为容易见到的代书遗嘱中,当事人总是对见证人资格、是不是全过程见证、有无全程录音录像等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遗嘱是不是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审察上存在肯定困难程度。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需要是被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才能是有效的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然而,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大多年事已高或身患疾病,过世后,子女总是对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不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是不是亲笔签名产生争议。因为涉诉时被继承人已经过世,其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笔迹可能没办法通过司法鉴别确定,需对照遗嘱,结合被继承生活前生活状况、患病状况、文化水平等原因综合判断。除此之外,遗嘱形成时间较早也给查明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增加了困难程度。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