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如下:
1、处分别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处分我们的财产,包含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和结婚以后获得的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类财产的归属,但不可以处分别的人的财产。
假如夫妻双方因缺少法律知识,将别人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这种约定一般会认定为无效。
2、约定夫妻共有房地产归子女所有,过户给子女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约定离结婚以后一段期限内不能再婚,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我们的婚姻意愿,依法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这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他人不可以强制或干预。
因此,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的条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离结婚以后不能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首要条件下,公民有权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进行限制。
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约,因违反生育权有关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5、限制再结婚以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被继承人自己有权处分个人的财产,自主决定由哪个继承,因而一方再结婚以后仍有权把财产留给再结婚以后所生子女。依据法律规定,两种状况下继承权没办法达成:
(1)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遗嘱以外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没办法达成;
(2)遗嘱附有义务,继承人没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继承人同意遗产的资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