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国内《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内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国内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持续的拓展。总结起来,国内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容易见到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含房子交易合同、各种出租、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施、技术出售合同等;
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结婚以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收留和认领亲子;
继承;
各种单办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包含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以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肯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料之外事件等;
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情况、学历、历程、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备特殊意义或用途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实行效力
根据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肯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实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实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将来很难采集到的证据,采取肯定的手段,先行予以采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假如因为债权人方面是什么原因而使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伴随市场的逐步进步,现在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定义。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买卖中,假如规定了须拥有肯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拥有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出货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