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含:
1.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2.一方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所有些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
法律在对夫妻一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上,有一种特别财产的特殊规定,这种财产是涉及军婚的财产,这种特别财产既没规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当中,也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就是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这类一次性成本在离婚的时候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夫妻一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计算办法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这个年平均值是把一次性成本的总额分到具体年限当中,这个具体年限就是人均寿命70岁减去入伍时的实质年龄。
用公式表示就是
夫妻一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
年平均值=总额(复员费、自主择业费)&pvide;(70-入伍时年龄)
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8年,入伍时18周岁,领取复员费、自主择业费20万元
夫妻一同财产=8×=3.0769(万元)
以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处置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中。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