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7日,在黄石下陆区老下陆水厂路段,柯某在从事雇佣劳动(清理渣土)过程中,李某腾驾驶汪胡子企业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柯某发生碰撞,随后,陈某诚驾驶小型轿车第三与柯某发生碰撞,致使柯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腾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润禾公司、柯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诚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9年3月4日,陈某容等与李某腾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李某腾自愿在法定赔偿范围外,另行赔偿前者13万元,前者因交通事故应获得的法定赔偿项目,以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准,其不能再向李某腾倡导其他民事赔偿权利(含诉讼费、律师费)。《赔偿协议书》签订后,李某腾按约定支付了赔偿款项。
李某腾驾驶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人保黄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陈某诚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柯某出生于1951年4月27日,其直系亲属共有5人,即,老婆陈某容(63岁周岁),儿子柯某文、柯文某、柯某新和女儿柯某珠。
陈某容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1561元(其中包括死者柯某配偶陈某容的被扶养生活活费81586元)。
大型客车在阳光保险辽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沈某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746.08元(含补课费11600元)。
湖北黄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金额为23996元/年×17年&pvide;5=81586元。故作出(2019)鄂02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人保黄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46393元、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容等各项经济损失11000元、润禾公司赔偿陈某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4416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黄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少赔偿被扶养生活活费57110元。。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状况下,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生活活费;本案在未提交被扶养人陈某容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支持被扶养生活活费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受害人死亡赔偿金计算13年,但相应的被扶养生活活费计算为17年,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的法理。
湖北黄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计算标准与陈某容是不是符合被扶养人标准。本案中,陈金荣等人提供的黄石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肖家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润禾公司、大冶市还地桥镇燎原村村民委员分别出具的三份《证明》,可以证实柯某与陈某容一直租住于黄石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肖家铺社区,柯某自2017年4月26日起在润禾公司从事清洗工作,陈某容无经济来源,人保黄石分公司对上述事实虽持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人保黄石分公司上诉觉得以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生活活费与确定陈某容为被扶养人缺少有关依据的原因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一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陈某容的年龄为标准计算被扶养生活活费的年限并无不当,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计算年限应与死亡赔偿金年限一致的上诉理由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鄂02民终216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人保黄石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陈某容63岁,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四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有生活来源的状况,原则上不应支持其被扶养生活活费。黄石周围中院的司法惯例对于本案这样的情况均不支持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2、《婚姻法》对夫妻相互扶养的规定是个广义的定义,不止是经济上帮助,更是精神上的扶助,不可以根据该规定在夫或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计算另一方的扶养费。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容能否作为被扶养人而获得赔偿。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柯炳光因交通事故而身故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此,柯炳光的近亲属有权倡导相应的赔偿。陈某容系柯炳光的配偶,于1955年6月8日出生,在柯炳光过世时已年满60周岁,超越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没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金荣提交了三份证明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审基于查明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认定陈某容系柯炳光被扶养人,获得被扶养人成本81586元,符合法理和情理,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鄂民申213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黄石分企业的再审申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