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初,王某来到北京房山区做买卖。为了便捷,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子临时居住。三天后的傍晚,由于王某将我们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需要王某立马上其所有些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觉得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三天,一直无人公告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离开争执的地址,回到自己房子内。
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子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围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目前家里死亡。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缘由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于某家属觉得王某不听从停车管理,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致使了于某的死亡,应付于某死亡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倡导,王某拒绝赔偿,觉得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该小区居住,此前与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节日,没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没推行殴打甚至杀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于某的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显示,于某与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画面内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于某离开争执地回到自己房子内。随后,王某在于某家门口继续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画面显示他情绪激动,经周围多人劝解后离开。此后的十分钟内,王某接连三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
另外,于某爱人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表示,于某十年前得过冠心病,目前好多年没做过检查了,但平常身体一直非常健康。事发时的目击证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表示,于某和王某争吵时,双方的言语都非常激烈,有骂人的话,说的话都挺过激的。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是不是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不是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一,于某过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子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越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状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己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看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状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期地在于某房子外吵闹,未尽到普通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第二,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致使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状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致使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状况并不知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备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己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防止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己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导致别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