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www.acn6.com 2025-04-04 婚姻家庭

案例内容: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高某甲、高某乙。现高某与李某均已过世。

高某乙向法院提交高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需要继承该套房子。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高某,……案涉房子在我死后由高某乙一个人继承。立遗嘱时间:2009年十月21日。本遗嘱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高某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高某系我所离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因病抖动已没办法正常书写,……本着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经所里安排,高某本人赞同,于2009年十月21日在其家里做代书遗嘱……”高某甲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同,并质疑高某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高某乙提交高某医院2009年十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现在病人意识了解,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明确。”另提交高某的病历手册,记载2009年12月20日“神清、语利”。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同意质证,表示上述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从案涉遗嘱形式上来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各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二,被继承人高某虽然患有多种疾病,但有关诊断证明书记录其意识了解,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明确。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陈述在订立遗嘱时高某神志了解,精神正常,具备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高某订立遗嘱时具备遗嘱能力,且干休所的证明也可以佐证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本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虽对代书遗嘱的订立细节陈述略有出入,但在遗嘱由哪个叙述、由哪个代书、由哪个见证、是不是为高某本人签字等遗嘱订立过程的陈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证。故此,高某乙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判决遗产房子根据遗嘱由高某乙继承。

典型意义:立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首要条件条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了解、表达明确,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全方位、客观审察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婚姻家事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