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女性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十月13日结婚,结婚以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王女性户口迁入老公王先生村里。2014年,王先生与其爸爸妈妈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归王先生爸爸妈妈长期居住,产权归王先生爸爸所有,东房5间归王先成长期居住,产权归王先生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爸爸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子一居室1套,二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2018年12月5日,王先生和王女性作为产权人与村委会、房产开发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二居室一套和一居室一套。
2018年12月十日,王女性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结婚以后因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1、自愿离婚。2、结婚以后无一同子女,无抚养问题。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同财产:位于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房子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结婚以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整作为补偿,再无任何纠纷。”
原告王女性觉得《离婚协议书》中处置的只不过夫妻一同财产,而非家庭一同财产,王先生爸爸未经原告赞同与六被告私分了部分拆迁款,遂诉至法院,需要依法判令六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表示宅基地内东房5间应属夫妻一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就是对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王女性与王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对拆迁安置利益与一次性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表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因为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份就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安置利益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王女性不可能不知道有关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其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共识,协议内容本身也包括有拆迁安置利益,故应该觉得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王女性称《离婚协议书》中处置的只不过夫妻一同财产,而非家庭一同财产,但因双方依据《分家协议》已经获得院内部分房子权利,故而应觉得王女性了解其与王先生婚内财产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王女性诉讼请求。王女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一同财产怎么样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在日常家庭成员一同居住生活较为常见,这样的情况下存在夫妻一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状况,确定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与怎么样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是其中的重点问题。
在此提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一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离别。在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的状况下,先行厘清夫妻一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没办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一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赞同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法另行解决,防止后期因夫妻一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一同财产状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