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马某(女)以丁某(男)性格暴躁、屡屡对自己推行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需要离婚。马某向法院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以证明自己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了病历和伤情鉴别以证明自己受伤状况。但丁某不承认推行了家暴行为,且不认可离婚。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觉得,马某倡导丁某对其推行暴力,并提交了有关佐证证据。虽丁某予以不承认,但马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别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对于马某的伤情并未给出合理讲解,故综合双方的陈述与马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在与马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
依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法院最后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典型意义家庭暴力具备较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受害人常见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积极举措(如适用肯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加强职权探知力度等),减少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困难程度。对于认定家暴事实的,应当飞速作出离婚判决。本案中,马某提交的医疗机构诊疗记录、伤情鉴别建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遭遭到了家庭暴力。但,法院结合马某对每一次遭受家暴事实和最早一次遭受家暴、自觉得最紧急的一次家暴等重点事实作出的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与丁某对于马某的伤情不可以给予合理讲解的状况,依据受害人陈述可信度较高原则,最后认定了家暴事实的存在。这既有效保护了在互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暴受害人,又充分彰显出法院在处置涉家暴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