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没办法分辨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以账户的名字作为权属判断的基础和依据。诉讼请求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邹某2目前冻结在招商银行6214××××4802帐户内的20万元存款为原告所有;2、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一审察明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10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在实行申请实行人张某与被实行人邹某1、邹某2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实行人邹某2在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200000.72元。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实行人邹某2上述账号内的存款200195元。2021年4月22日,原告李某以案涉账户存款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104执异172号实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李某不服该实行裁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另查明,2020年8月26日,原告李某向第三人邹某2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转款20万元。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觉得: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原告李某对实行标的即邹某2在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存款是不是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实行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实行标的享有足已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实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置:(一)案外人就实行标的享有足已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能实行该实行标的;(二)案外人就实行标的不享有足已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认定彩礼应综合双方是不是存在婚约、交往是不是已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环境、钱物出货的方法和时间等原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案涉存款系其儿子与第三人邹某2基于男女男女朋友关系向邹某2支付的彩礼款,第一,原告应当证明其儿子与邹某2是不是存在婚约,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可以证明其儿子与邹某2存在婚约;第二,原告应当证明其于2020年8月26日向邹某2转款20万元系彩礼,但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账户买卖明细仅能证明其向邹某2转款20万元,该买卖明细中不可以反映出案涉存款系彩礼,故该证据不可以证明该20万元系彩礼。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的证据不可以证明其对案涉存款享有足已排除实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