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山阳欠刘子风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山阳(男方)与李洁茵(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子风多次向高山阳催讨,但高就是不还。新年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山阳,高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刘子风将高山阳与李洁茵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怎么样承担债务问题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建议觉得,高山阳不应作为被告,被告应为李洁茵,该债务应由李洁茵个人承担。理由为:国内《婚姻法》规定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说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务虽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刘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其已向刘某出示了该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法院判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的规定,即该债务已由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由李洁茵承担,事实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债务应由李个人承担。
????第二种建议觉得,被告应为高山阳与李洁茵两人,该债务应由高与李连带承担。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讲也应包含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债务的分担,没征得债权人赞同,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法,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一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评析]:
????笔者觉得第二种建议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重点是怎么样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一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其实对此问题,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一,大家来剖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子风为高山阳承包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山阳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山阳与李洁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规定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一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一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一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置也是按一同债务进行认定的。
????第二,大家来剖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一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置,具备不可逆转性,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置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状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讲不具备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征得债权人赞同,系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显然,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法院对夫妻一同债务作出处置,对债权人来讲并未越权,也未对债权人导致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看出,法院对夫妻一同债务作出处置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假如有当事人申请,对该案可不公开审理,所以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故处置夫妻财产、尤其是处置对外一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的的债权人总是处于不知情或者不可以表达自己建议的地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的对离婚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对真的的债权人来讲是具备非常不错的保护意义的,很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其具备非常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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