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国内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觉得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三种。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规范。所谓两审终审规范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规范。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块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规范。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根据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将来,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保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个时候,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审级规范的实质是需要审判需要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能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规范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浅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肯定的事实状况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规范,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含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规范。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觉得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内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去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益于准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益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便捷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预防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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