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某与宋某两人同在一家单位上班,在日益的接触中,两人渐渐地产生了感情,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举办了结婚典礼。因为李某是单位里的骨干又是宋某的顶头上司,这让作为男性的宋某有点儿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来。“男性都得以事业为重,女性终究要回归家庭”,出于对这种传统观念的认识,同时也为了支持自己老公的事业,李某在与宋某商量后主动向单位递交了辞呈,并借助我们的关系把老公扶上了领导职位。走上领导职位的宋某在工作中愈加的努力,渐渐的他不只深得领导的信赖,而且也在下属中为自己树立了威信。而回归家庭后的李某免不了会有一些失落,对比自己之前的叱嗟风云,日常的柴米油盐让她倍感无趣。好在老公回家后会给她讲一些单位的趣事,为她带来了不少的乐趣。
可是伴随时间的推移,老公开始以各种理由在外逗留,回家的时间愈加晚了。这让李某感到非常不舒服,她感觉自己为老公付出了那样多,却得到了如此的结果,非常是委屈。她甚至怀疑老公在外面有了外遇。于是,在单位当惯了领导的李某开始了对宋某的“审问”和“调查”,面对李某凶悍的质问和查询自己手机的行为,宋某感到了厌烦,对李某越发冷淡起来。 后来,李某怀孕了,而宋某在此时却收到了下属潘的热切告白。潘的温顺与对我们的依靠跟李某的强势比起来让宋某愈加的心动,他不可抑制地爱上了潘。可面对怀着孕的李某,他又如何好意思提离婚呢?于是,他跟潘开始了不为人知的地下恋爱。宋某专门为潘租了房屋,两个人常常一块下班去吃饭,然后就回潘那里。在这样的情况下,宋某对李某的关心愈加少了,就在这时,李某与宋某的儿子出世了。 此时的宋某由于要周旋于李某和潘之间而紧急地影响了工作,工作营业额大幅度下滑,领导对他表现出了很大的不满,而关于他与潘之间的流言蜚语也遍布了整个公司。后来,公司领导为了整顿公司纪律,开除去潘,给予了宋某紧急的警告,并让宋某作了书面反省。 宋某与潘的事情一经揭秘,李某就从以前的同事口中了解了这类事情。她没想到自己专心致志为这个家为宋某的付出却换来了如此的结果,她欲哭无泪。而宋某却并没意识到自己给李某带来的伤害,与潘一一依旧是藕断丝连。这让李某感到非常是愤怒,她如何可以总如此忍受下去呢?面对宋某的我行我素,李某想到了离婚。可看着襁褓中的儿子,李某不禁悲从中来,不可以就这么实惠了宋某,必须要去法院告他有“第三者”,只有如此自己才能多分财产,才可以为自己打造一个美好的将来。 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证据又在哪儿呢?李某想到了自己过去的领导杨某山,现在的杨某山也是宋某的直接领导,只须他能给自己作证,自己肯定可以胜诉。于是,李某就抱着孩子约见了杨某山,在她泪流满面的苦苦哀求下,看在他们孤儿寡母的分儿上,杨某山赞同给李某作人证,并把宋某写给单位的书面反省提供给了李某作证据。
就如此,李某一纸诉状把宋某告上了法庭,以宋某和“第三者”潘一一长期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宋某离婚,夫妻财产全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觉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与婚外异性潘有长期同居关系,紧急伤害了李某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判决宋某与李某离婚。因为宋某是致使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故判决夫妻一同财产中,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地产归李某所有,四十万元银行存款和价值二十万元的轿车归宋某所有。
律师说法 认定配偶与别人同居行为的事实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在现实日常,有将近一半的离婚案件都涉及了婚外情问题,但真的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行为的却寥寥无几。由于这种行为见不能阳光、多为秘密行动,证据上非常难获得。 因此,受害一方,因为没办法获得有力的证据在离婚时非常难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一般,当事人所可以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讲比较小,法院不会因这类证据而直接认定他们有过错。
那样,到底什么证据才能认定“第三者”呢?
一般,法院会取信的可以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他们因婚外情被揭秘,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与他们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置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他们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往来。
2.电子证据:他们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把他们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采集此类证据应该注意不可以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