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
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因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用不可忽略,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可以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维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很难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加好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样,为预防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备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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