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逮捕24小时内应公告家属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是什么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公告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手段后不公告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公告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手段的,除没办法公告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实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公告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将来,应当立即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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