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保险市场化的进步,大家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已成为不少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但就现在来看,个别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为了牟取暴利,销售保险时设下陷阱,以致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不少人总是只听一些保险销售巧舌如簧的推广,而容易忽视那些密密麻麻犹如“天书”,但又真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保险文字条约,因此不可防止的会产生一些保险合同纠纷。
为预防买家被忽悠胡乱投保,本报特邀**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殷-翔、陈*红就此进行剖析,并为你想办法。
2009年十月5日,李先生根据规定填写了投保单,投保某保险企业的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料之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
当天,李先生依据投保单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十日,李先生在乎外事故中死亡。
11月1日,李先生的老婆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主险20万元和附加险50万元的申请。
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还在对该保单进行审核,保险公司并未赞同承保,保险合同没成立为由,拒付赔偿金。
殷-翔律师觉得,在这起理赔案中,保险合同何时生效是本案的焦点。依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3、14条规定:本案中,虽然李先生在投保时,只填写了投保单,还没与保险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但因为李先生根据投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并且保险人也收取了该首期保险费,还出具了收款凭证,表明保险公司赞同承保,即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给付赔偿金。
2007年9月22日,王某为老公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2010年2月28日,李某因中风死亡后,王某携带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1997年7月至投保之前曾2次因中风住院治疗,而投保单上关于“近期健康情况及过去10年是不是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于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王某说,她已向保险推广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的疾病,但推广员说“不影响承保”,并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王某签字。
王某还说,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申请理赔,已经超越两年的时间,保险公司不可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合同生效两年后不能拒赔
陈*红律师觉得,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新修订的《保险法》是不是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的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给付保险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该案适用新修订的《保险法》;依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本案中,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律师想办法“投保”防忽悠
怎么样预防买保险被忽悠?张-俊律师告诉你8大招数。
第一招:不要轻信保险代理人的营销推广建议,要自己看了解保险协议条约,保险代理人为了销售保险,他们说的话,有的可能跟保险合同条约所述的内容不同,容易导致误导。
第二招: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约非常重要,要认真阅读,假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必须要保险代理人讲解了解,或者找律师进行咨询,防止自己觉得出险可以理赔,但保险合同中没约定,致使最后不可以理赔。
第三招: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同样要紧,第一,应当认真阅读;第二,需要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约的内容及含意,这是保险人的法概念务;如仍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应找律师进行咨询。
第四招:买保险时,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必须要如实告知,保险人需要你告知的内容,譬如健康情况等,假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出险后保险人查知,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理赔的责任。
第五招:买分红类的保险,必须要对分红条约进行认真阅读,由于在销售这种保险时,有的代理人会夸大投资收益。
第六招:买保险后,应当将保险费直接交给保险公司或者汇款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跟保险公司办理一个从银行账户上直接划款的委托,不要将钱交由保险代理人转交,防止保险代理人私吞,也防止你买到的是假保险。
第七招:买保险时,必须要注意保险代理人是不是有代理的资格,让其出示证件,看是否其销售的保险的企业的代理人,防止一些人假借保险代理人的名义销售保险,实则是“二道贩”,防止可以享受的保险打折消费都不可以享受。
第八招:购买保险时,必须要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给哪个买保险,你跟他之间必须要有法律关系,如爸爸妈妈与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等,不然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