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人都要投保,投保势必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大伙也都了解这是为对第三者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投保的保险,但,第三者是针对第一者而言的,那样这个第一者、第二者到底是哪个?或者大家可以换个角度考虑,到底第三者是指哪个呢?这个问题,一直没一个非常不错的答案,几乎所有保险条约中也前后矛盾,不少从业职员也都是一头雾水。
有保险公司在保险条约中讲解到: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的意料之外事故导致保险汽车下的职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然而,又对第三者的定义下了概念:“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的意料之外事故导致保险汽车下的职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根据这里面的逻辑,假如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他在开车的时候发现问题,停下来钻到车底下修,结果汽车滑动,把驾驶员的腿碾断了,这种情形下,驾驶员就是“保险汽车下”的职员,请问属不是第三者呢?或者,保险汽车违章把其他人的汽车撞坏,其他人的汽车和人身遭到损毁,请问这种情形下,其他人并不是在“保险汽车下”,能否算第三者呢?可见不少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商品的时候缺少严谨性,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和麻烦。
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所谓第一者、第二者应该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但保险汽车的实质驾驶员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除却这类人以外的别人,都被视为第三者。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是同一人的状况下,投保人假如更不是保险汽车的驾驶员员,那样投保人也是第三者范畴之内。
然而,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遭到保险汽车事故损害导致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即使这类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使遭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比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汽车而言,假如导致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汽车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