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和张乙是叔侄关系,2013年年底张甲因经营运输急切需要用钱,向张乙借款10000元,张甲当时在外地便由张甲的老婆刘某,到张乙家取走现金10000元。
2014年5月,张甲和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张乙向张甲和刘某催要借款,刘某以二人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中约定,结婚以前债务由张甲承担为由不认可承担债务,张乙多次索要无果后遂于2023年7月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觉得,《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张甲、刘某二人借到张乙现金10000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同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当时借款由刘某亲自取走,并用于张甲经营汽车运输买卖,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被告刘某辩称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离结婚以前的债务由张甲承担,并以此为由倡导本案借款应由张甲偿还,该约定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虽然二被告已经离婚,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一同债务,依法应当一同偿还,故对于张乙需要张甲、刘某一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