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风俗赠与给他们(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的财物,目的是为了完成结婚典礼。当赠与目的没办法达成时,便产生了彩礼返还纠纷。依据《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五条的规定,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状况下,一方给付了彩礼,后又起诉需要他们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状况下,一方给付彩礼,但结婚以后双方未一同生活或者因给付彩礼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需要他们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同意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可以仅仅局限于筹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在诉讼中,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确定返还彩礼纠纷的主体: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需要返还彩礼的,可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便于人民法院审理。2、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依据个案状况而定。如同意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同意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假如实质同意彩礼方是双方的爸爸妈妈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质收受人为一同被告,如此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益于真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