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竞业禁止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
2、商业秘密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推行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偷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以前项方法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别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获得、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推行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员、前职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推行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得、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具备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常识就是记者对“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假如你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