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有什么
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需要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依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假如违反了合同中有关的保密条约,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参考保密合同的约定,或需要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需要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假如有人推行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导致紧急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规范。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约、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导致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按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角逐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置。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当企业觉得其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救济
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导致特别紧急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如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紧急,给企业导致紧急损失,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需要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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