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严重干扰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日前,多地出现境外返回职员居家隔离引发疫情传播的消息,不少群众对境外返回职员的隔离状况非常是担心,所以才去隔离手段是很有必要的。那样,疫情防控中患者隔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拒绝隔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对病人或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手段的法律依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准时采拿下列手段:
(一)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依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合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察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手段。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尚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察看、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手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因此可以适用前述规定采取隔离手段。
疫情防控中拒绝隔离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剖析,对于拒绝隔离,构成犯罪的职员,可以以下三种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从管控工作角度来讲,假如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的,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来讲,假如拒不隔离或擅自离开隔离场合乱走动,则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是假如被确诊为新冠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因拒绝同意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紧急,风险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同意隔离,故意传播、风险公共安全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同意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紧急、风险公共安全的,则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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