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是免费的,只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有特别约定时,才应当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清楚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3、 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假如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如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价格利率等原因综合确定利息。
4、《民间借贷司法讲解》第二十四条所称“没约定利息”的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不是存在的事实存在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证据证明我们的倡导。
5、认定《民间借贷司法讲解》第二十四条所称“利息约定不明”的首要条件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的事实没争议。假如对于利息是不是有约定的事实很难形成优势证据,则其实质仍应为一种“没约定利息”的状。
6、借贷双方对利息没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状况下,出借人倡导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利息约定的,应当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的事实进行查明。重点看双方能否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我们的倡导,假如倡导有利息约定的一方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则应当觉得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假如对于利率约定很难查清,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假如倡导无利息约定的一方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或倡导有利息约定的一方不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则视为“没约定利息”。
7、《民间借贷司法讲解》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置。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的,视为没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清楚,当事人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利率等原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利息。
2、《民间借贷司法讲解》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价格利率等原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