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因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出庭完成举证证明责任义务。假如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首要条件下,拒绝出庭作证面临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法律后果。
1、基础依据
民诉法66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的陈述。民诉法讲解110条第三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同意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倡导的事实不予认定。
2、败诉风险
虽然存在当事人拒不出庭致使原告败诉的情形,但此种情形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如110条第三款规定,假如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拒绝出庭需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取决于待证事实是不是是基本事实或一般事实,相应的不利后果也不同。
总体而言,当事人对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倡导,一般都会积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容易见到的需要当事人出庭的情形大致分为可能存在于己不利的事实、离婚案件法定出庭条件或者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待证事实处于真假不明时。在上述特殊情形下,需要当事人出庭作证而拒绝的法律后果是对其倡导的事实不予认同,即没证据证实。